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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未都博客文章第1105篇:犀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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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同樣的事情發(fā)生在同一時刻,但不在同一地點,其差異就凸顯該事物生發(fā)的基本價值觀。北京時間5月27日(美國東部時間5月28日),有兩名中國人因走私攜帶非洲犀角分別在該地被判刑6年(72個月)12萬人民幣,70個月350萬美元。顯然前者在中國,后者在美國。
這兩個案子事由都是走私禁獵動物制品,都是中國人,刑期僅差2個月,說明此類的刑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國際上都能達成共識(在美國刑滿后還要有兩年監(jiān)外看管)。所不同的是罰款,美國人一向把罰款作為刑罰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,讓犯罪者心疼并背負巨大的財產包袱,而中國刑罰中的罰款好像都是點綴,此次走私犀角罰款,在中國已是少見的巨大數字,但僅是美國同罪的罰款1/180。
罰款在西方司法實踐中已成為十分有效的措施,無論刑罰還是民法的財產罰,創(chuàng)下天文數字在美國不算新鮮了。前些年麥當勞被判罰因咖啡燙傷的老太太286萬美元,讓國人聽著除去咋舌,恨不得燙的是自己。而我們的民法實踐中只判受害方直接的損失,精神損害的賠償5萬元還討論來討論去難以下決心。前幾天有一歌手吸毒,被判九個月刑期,同時判罰2000元人民幣,估計連歌手自己聽著這罰款額就剩笑了。
中國人的精神好像特不值錢,損害了就損害了,該著倒霉。所以國人侵犯國人各種權利的案子天天發(fā)生比比皆是,侵權者最不怕打官司,反正5萬元精神賠償是上限,侵犯你了怎么啦?這種法從某種角度說是在幫助惡人提前設置臺階,為好人設置司法障礙,讓你有法不愿意用,或者用了也沒有什么效果,還會憋一肚子氣。如果有一天中國司法中的財產罰不設上限,對犯罪或惡意侵犯處罰一個天文數字,才會有法律的震懾,才會有本質的進步。
2014/5/29


